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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溯及既往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我國的
《殘障福利法》
在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由總統公佈改稱為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其中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已領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不符前項規定或前項規定修正後不符合修正後之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
建築人都以為法令不會溯及既往,可是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是和
《建築法》
同等位階的法律,這條條文卻是要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只要
《建築技術規則》
條文一有修訂,就可以利用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來執行,一定要改正完全。
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三路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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